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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可以作为某些案件的相关证据

    录音可以作为某些案件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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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可以作为某些案件的相关证据

    最佳答案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前者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既能够以记载内容证明事实,又能以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物证、书证属于无意识的证据材料,只有经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进入诉讼轨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它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视听资料
      【概念】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audio-visual materials
      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 一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特点】
      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
      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3.具有动态直观性;
      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我们结婚3年,现在小孩才3个月,我发现他有外遇,在我和他的通话中,他也承认是有,我有录音,这样可以作为我离婚时,认定他是过错方的证据吗?我可以争得孩子的抚养权吗?因为他还有赌博的恶习,小孩子跟真他的话,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律师回复你可以争到小孩;外遇不是婚姻法所指的过错,与他人重婚或公开同居才是。
    你可以争取小孩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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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nxz.com.cn/newscenter/xznews/sjbt/2006/2006110191843.htm
     首页 > 徐州新闻 > 市井百态 调整字体:大 中 小 
     
     
    法官说法:对方认可的电话录音可以作为判案依据 
    中国徐州网 2006-11-1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 
    事件回放

      2005年3月,李某承包了我市某段高速公路的建筑工程,并经朋友介绍,租赁朱某的吊车用于施工,双方就车辆租赁的时间、费用等事项只进行了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李某返还吊车后,朱某多次向李某索要租赁费用,均遭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给付租金3.7万元。李某辩称其的确曾租赁了朱某的吊车施工,但双方并未进行结算,现朱某索要租金但没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故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因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其他书面证据,朱某只是提交给法庭一份录音磁带,磁带录下了自己在起诉前与李某的一段电话录音。双方通话中,朱某曾问李某欠其多少钱了,李某回答“三万多,没详细计算,反正三万五六”。法庭在开庭审理中当场播放了这段录音,李某称录音属实,但仍拒绝还款。

      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对被告李某的录音,经被告李某认可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在录音记录中,被告李某自认其拖欠租金为“三万五六”,法庭取李某承认的最小数,认定李某尚欠朱某租金3.5万元。李某以账未结算为由拒绝还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朱某租金3.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李某也已给付了朱某全部的租金和预交的诉讼费用。
         (王 松 春 华)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原告朱某私自录音的电话记录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二是如何确定被告李某所欠的具体租金数额。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法院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即证据要在表现形式、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上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是使用窃听手段取得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原告经朋友介绍将吊车出租给被告,因考虑双方朋友关系而未签订书面字据,虽符合人之常情,但纠纷发生后却对其主张权利带来了麻烦。此后因被告拒绝给付租金,原告为了找到证据主张债权,未经被告同意即录下双方的通话记录,作为自己起诉的依据,双方通话的内容在法庭上也得到了被告的承认,就其主观动机、行为方式而言,应当说这种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具有合法性,法院将其作为定案依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如何确定被告所欠的具体租金数额,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欠其租金3.7万元,而被告在电话中只承认欠原告“三万五六”,双方陈述并不一致,但均无证据支持其各自主张。此时法院没有简单地以原告主张的债权不清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从中立公平的角度出发,确认了双方无争议的那部分债权,即认定被告欠原告租金3.5万元,妥善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被告也已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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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awtime.cn/ques/lll439588444682o18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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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标题:
    详细内容: 我没有证据,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你好,律师,我与92...(详细经过保密,解答律师才可以查阅) 
     
     
     

      解 答   刘伯华律师于2006年05月18日解答

    可以做证据,如有可能最好再有其他证据佐证,建议委托当地律师代理案件,以妥善解决问题。

    法律知识·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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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 答   刘伯华律师于2006年05月18日解答

    可以做证据,如有可能最好再有其他证据佐证,建议委托当地律师代理案件,以妥善解决问题。

    http://www.sytsj.com/page/Default.asp?pageID=14&ID=258&bdclkid=9z-_JaOHEQckP-4lqe7BcGtzTIPK0gskIBm0Ms6d7J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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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7-25 0:22:43   最后回复于:2010-7-25 21:01:17
    状态: 已回,  回复数:3,  其中律师回复 3次,  阅读数:84
     
     
    我与公司进行了劳动仲裁,现在已经进行到公司上诉到法院的程序,在公司工作时让我们员工签订了一份空白合同,在法院时合同被填写好了,字迹是公司内的一人事部人员,该人员2009年8月才进入公司,我的合同公司填写成2008年7月1日签订,这样的话,该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在那个时间签订合同,开庭后我打了电话给该工作人员并且进行了电话录音,录音中该工作人员除承认进入公司的时间还承认了合同是他之后才填写的,但这个通话录音对方并不知情,这样如果我再上诉到中院,是否可以做为有效证据?除了这个录音外还有一条上一任的人事人员的录音,也在录音中说明填写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在2009年8月才被招聘进入公司,这一条录音中已告知对方正在录音,这样两条录音能否相互证明了?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人力资源管理师(北京/上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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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了空白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11] [2010-6-30 23: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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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律师 [上海律师]
     

     回复时间:2010-7-25 8:24:36
    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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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斌 [成都律师]
     

     回复时间:2010-7-25 14:37:17
    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由法庭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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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以指定咨询[范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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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自牧 [北京律师]
     

     回复时间:2010-7-25 21:01:17
    当然可以了。
    私人律师:个人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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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010-86870608 || Email:guozimu688@163.com|| 所属: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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